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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的18个问题

字号+ 作者:太原新闻 来源:未知 2019-07-08 11:16 我要评论( )

自4月份开始以来,变化可谓是一波接一波。本月起新增环保税税种;部分企业的增值税认证取消了;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10%、6%。 01 2018年5月1日后取得的5月1日

自4月份开始以来,变化可谓是一波接一波。本月起新增环保税税种;部分企业的增值税认证取消了;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10%、6%。

01

2018年5月1日后取得的5月1日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还能认证吗?

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06天内),都可以认证。

02

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

03

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6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5月1日前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票,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及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

04

税率调整之后,税控设备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吗?

答:届时会进行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国税网站和会计网公众号的最新通知。

05

2018年5月1日前没开具,调整税率后再开具的,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06

收到一张电费,在网上用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正确时,发现与其在上的专用章识别号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这张是否有效?

答:如属于三证合一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没有刻制新的专用章的,原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07

从超市等零售的纳税人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取得免税普通,可以抵扣吗?

答: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入适用免增值税政策的蔬菜等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08

税率17%降到16%,5月1日前需把手上的进项票认证完吗?

答:文件对此没有要求,原则上,只要合法合规的,在认证期限内都可以认证抵扣。但是政策变化较大,后续如何不确定,尽快认证抵扣为宜。要等待税务局最新通知,企业做好进项梳理工作,哪些在5月1日之前能收到,进行认证。

09

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要按照适用税率开具?

答:这种情况下,当月暂时仍是沿用小规模适用税率,但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如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当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

10

定额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对于定额,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11

增值税专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不需退回原蓝字?

答: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代开发票请关注《微信:SST1689》正规保真验证后付款,代开发票找《Q:1989989588》欢迎咨询验后付款正规且保真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你若经常有业务发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购并开具;若由纳税户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而纳税户为他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和虚开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收各种税费,不必付出太多的劳动,也不用负担风险,又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网上申请所需资料:开票公司名称、税号;开票经办人姓名(必须开票人本人带上身份证方可去税局自助终端打印);收票方名称(专用发票还需提供税号、开户行、账号、电话、地址);服务名称(或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是否含税);增值税专用或是增值税普通。

12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是否可以入账?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相同。

13

物业费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

14

增值税丢失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5

购买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16

收到增值税专用,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作废,已认证的专用联和抵扣联是否退回开票方?

答: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专用联和抵扣联。

17

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增值税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增值税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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