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关于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铁岭荣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二审法官无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任性的超出原告诉请进行超诉、超裁、超出协议约定作出错误判项,完全有背审判原则,导致判决生效多年无法执行结案,且衍生出更多矛盾纠纷,导致荣生公司无法经营,陷入瘫痪境地。”近日,民营企业铁岭荣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对铁岭市清河区法院(2018)辽1204民初291号及铁岭市中院(2019)辽12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的不公判决提出质疑。
其一,针对(2018)辽1204民初291号判决中第一项存在错判的说明。该判决第一项是:“被告铁岭荣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万元。”该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1、该判决65万元是根据法院确认有效的2018年4月2日协议而来的。然而,所谓2018年4月2日协议,其实是永兴公司法人孟某忠手写、充满了错误和不确定内容的草纸,报给荣生公司白总审核时,白总发现其中存在笔误及众多其它问题,故没有批准通过,而是指出错漏问题让其改正后再报审。然而,孟某忠以天色已晚改天再说为由,没有改正,双方没有就结算事宜达成一致,白总便没有给其盖章。该协议并非双方意思,并没生效。
2、永兴公司提交给法院的2018年4月2日协议,是其伪造、变造的复印件。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证据须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永兴公司伪造、变造证据属违法行为,不符合证据应具备的合法性要求,故该证据不应被采纳。依伪造证据作出的判决,必然是无效的。
3、2018年4月9日下午两点,在万成小镇售楼处二楼白总办公室,由时任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主任邱某华、副主任王某伟等4人组成的调解小组,与白总和孟某忠等人,针对一期工程结算双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解、协商。孟某忠不仅不改正之前的错误之处,反而变本加厉,又提出再要30万元作为他在二期场地上违法私立塔吊的费用。就此,白总与孟某忠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结算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无果而终。这一事件,有向阳街道参加调解会的三位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为证。该证据足以说明,2018年4月2日协议是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
4、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荣生公司白总及永兴公司法人孟某忠召集到向阳街道派出所,针对双方矛盾调查询问做笔录时,孟某忠在笔录中亲口承认:2018年4月2日协议之所以荣生公司没有盖章,是因为该协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永兴公司法人孟某忠明知2018年4月2日协议是荣生公司不同意、未加盖公章未生效的草纸协议,经政府调解小组调解无果并经孟某忠在公安机关自认中都证明了的,却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向法院提交该协议作为证据,谎称该协议有效,公然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而法官对荣生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既不质证、也不在判决中予以说明,有意回避,故意漏判,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涉嫌严重程序违法。
5、即使不考虑2018年4月2日协议认定错误的问题,法院仍存在如下错误:法官一方面认定备案合同有效,而备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质保金一次性从工程款中扣留,期限2年。直到2015年5月21日铁岭市中院作出的(2019)辽12民终501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质保金也尚未到达两年留置期。法官理应依具备案合同中约定,从应付永兴公司工程款中扣留其工程款5%的质保金给荣生公司,若是按法院确定的工程款1500余万元X5%=75万元的质保金来算,荣生公司不仅不需要再支付给永兴公司65万元,反过来是永兴公司应该再给荣生公司10万元。故该项判决显然也是错误的。
况且在该判决书第8页上数第一行中写到“现被告提出天井、门、窗等工程缺陷,原告应承担维修责任”,恰恰说明法官在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不按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给荣生公司留质保金,这是不是故意漏判?这种显失公平的错误判决,给荣生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和伤害。
其二,该判决书中的第二项:“被告铁岭荣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万成小镇二期两套90㎡顶楼楼房,如无楼房,按市场价评估作价折款给付。”也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该判项存在超诉超裁之错误。永兴公司在自己的诉求中都没有提出无房给钱的诉求,且这两套房是基于整个工程款结清之后额外给付的部分,是迫于永兴公司拖延完工、威胁烂尾之压力,为促使永兴公司按约定尽快完工且不影响二期开工所增列的附条件奖励条款。
然而,事实上永兴公司无视约定,所附条件未成就,本不应享有这两套房,法官又依据什么还要将此房变成给钱呢?更何况双方契约中写明了是90㎡左右的两套房,而法官却将左右两个重要条件删掉,直接判成正正好好90㎡的两套房。众所周知,任何开发商即便按设计图来建90㎡的房子,但完工后经房产测绘部门实测时,多少都会有差距,不可能就是正好90㎡。法官明知如此,却硬应判成给付正好90㎡房屋两套,其目的不就是帮永兴公司将房变成钱吗?
也正是这一随意改变的判决,给永兴公司留下借口,在法院执行局扬言“不是正好90㎡的房子就不要”,逼迫荣生公司在工程款之外再给他几十万元,导致荣生公司提供给法院供执行的两套90多平米的房子(一套90.35㎡、另一套116.45㎡)在清河区法院查封多年,至今未能得到执行,无法结案。如今房地产市场严重衰退,房产大幅贬值,给荣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其三,无效协议却被认定有效,损害司法公信力。2017年11月23日的补充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完工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否则协议无效。”这条生效条件里面包含了两个条件,且是并列的关系,需要全部满足。第一个条件是七日内要完工,第二个条件是七日内要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即永兴公司需在2017年11月30日前达到上述条件要求。
然而,从荣生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是工程监理档案,二是从清河区住建局存档的工程施工档案)可见,永兴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后,才陆续进场施工材料,才送检待施工材料,检测合格后才陆续施工。甚至直到2018年1月2日,永兴公司也拒不进行工程中窗料检测,拒不提供窗工程检测报告,主观故意阻挠万成小镇一期竣工验收。对这种无视契约、藐视法律,肆意破坏经济秩序的企业,法律怎可支持和保护呢?这岂不让守法、诚信企业伤心吗?法岂能向不法让步?一、二审法官找各种借口认定该协议有效,起到了鼓励永兴公司不法行为的社会引导作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面对本来就未生效的2018年4月2日协议,和因条件未成就而无效的2017年11月23日协议,两审法官不顾荣生公司提供的充分证据而强行认定其有效,肆意剥夺荣生公司法律权利,做出显失公平的错误判决,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宗旨。让守法者为维护百姓利益而受到各方伤害孤独无助,却帮违法者将不当得利合法化。试想,一个被招商引资企业在异地他乡遭受欺凌抢夺,在法律殿堂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还有谁敢到铁岭投资发展?如此司法环境,何谈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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